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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14       来源: 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      选择阅读字号:[ ]     

  为进一步加大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龙头带动、链条延伸、差异竞争、错位发展、配套协作、互补共赢”的精品钢、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及大健康等产业集群,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闻喜县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投资企业。
  第二条 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1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达到每亩 150万元以上,纳税强度达到每亩5万元以上。
第二章 审批政策
  第四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手续履行书面承诺、开发区管委会并联审验后即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承诺书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即可投产。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为起始价,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
  第六条 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给予每年2%的财政奖励扶持。
  第九条 经认定在开发区设立经营并在我县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纳税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如5年内有未达到对县级财力贡献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年份,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项目。凡引进项目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引进项目完成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完成投资总额2‰资金奖励;引进项目完成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奖励认定由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发放。
  第十一条 项目在转移开发区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 按照企业搬迁费用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对企业高管和产业高科技人才、技术工人(年薪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 50%的奖励。
  第十三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免的全部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标准,按规定时间竣工投产,经验收后,先奖励应奖励总额的70%;建成投产一年后,达到产出强度、纳税强度标准的,奖励剩余的30%。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的执行程序。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到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取 《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第十六条 对于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七条 省、市、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省、市、县文件执行,只享受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出现不一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