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7 16:59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74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11号)和中共闻喜县委办公室、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县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闻办发〔2017〕14号)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县本级权力清单进行了全面核查,我县需调整行政职权共计104项,其中取消1项、变更要素76项、增加 27项。
现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职权的调整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行使。对变更要素、增加的事项,要及时修改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务于5月11日前在县政府网站更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县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7〕174号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2.县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7〕174号变更要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76项)
3.县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7〕174号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7项)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县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7〕174号取消的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县政府取消的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 |
县财政局 |
取消后,县财政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
附件2
县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7〕174号变更要素的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76项)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1 |
其他权力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其他权力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十三、十四、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六、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
大项 |
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 |
大项 |
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十三条 |
大项 |
县经信局 |
4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 |
大项 |
县教科局 |
5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条 |
大项 |
县教科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6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指派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
大项 |
县司法局 |
7 |
其他权力 |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其他权力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大项 |
县司法局 |
8 |
其他权力 |
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大项 |
县司法局 |
9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
子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类)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
子项 |
县国土局 |
10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二十一条;《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三合一”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430号)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九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二十九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三十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篡改、伪造测绘成果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篡改、伪造测绘成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地图及地图产品未送审、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地图未送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22 |
行政征收 |
测绘成果使用费的征收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征收 |
测绘成果使用费的征收及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九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23 |
行政奖励 |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奖励 |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 |
大项 |
县国土局 |
2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十六、二十二、二十四条 |
大项 |
县环保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大项 |
大项合并;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五、七十六条 |
大项 |
县农委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大项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大项 |
县农委 |
28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审定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大项 |
县农委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2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包装及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条 |
大项 |
县农委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大项 |
大项合并;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为境外制种、引种规定和私采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九、八十一条 |
大项 |
县农委 |
3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大项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七条 |
大项 |
县农委 |
33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大项 |
县农委 |
34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大项 |
县农委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35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
大项 |
县卫计局 |
36 |
行政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668号修订)第五十八、六十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预防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有关规定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预防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668号修订)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668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668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668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第668号修订)第五十六、七十一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消毒服务机构从事消毒服务业务但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消毒服务机构从事消毒服务业务但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4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48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4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5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对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八十、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九条 |
大项 |
县卫计局 |
5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53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中存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广告中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55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56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做推荐、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规定,违反关于“骚扰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规范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5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违法广告义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第六十四条;《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二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六十二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 |
大项 |
县工商 质监局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6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 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第九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修订) 第六十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未经协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第九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修订) 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64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在境外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 年修订)第五十五、九十九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6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 年修订)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五十九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30令,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6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 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 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五十二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30令,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部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 |
大项 |
县文旅 中心 |
70 |
其他权力 |
加速壮大中小微企业的奖励初审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其他权力 |
“小升规”企业的奖励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 70号)第七条 |
大项 |
县中小 企业局 |
序号 |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调整要素 具体情况 |
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
实施 部门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项目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项目 | ||||
7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大项 |
大项合并;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三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
大项 |
县林 业局 |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大项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大项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大项 |
将该项分为两项,项目一“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大项变子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子项 |
县林 业局 |
属“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子项 |
将该项分为两项,项目二“对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大项变子项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子项 |
县林 业局 |
属“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子项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大项 |
将该项分为两项,项目一“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据修改;大项变子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子项 |
县林 业局 |
属“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子项 |
将该项分为两项,项目二“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应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管理措施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据修改;大项变子项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应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管理措施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子项 |
县林 业局 |
属“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子项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大项 |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修改;大项变子项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许可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子项 |
县林 业局 |
属“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子项 |
附件3
县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7〕174号增加的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7项)
序号 |
县政府增加的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 |
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 |
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
县经信局 |
3 |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 |
县发改局 |
4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 |
县卫计局 |
5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二十条 |
县卫计局 |
6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县卫计局 |
7 |
对医疗机构聘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县卫计局 |
8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八条 |
县卫计局 |
9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四、七十九、八十条 |
县卫计局 |
序号 |
县政府增加的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10 |
对涉嫌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务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工商 质监局 |
11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
县工商 质监局 |
12 |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 |
县工商 质监局 |
13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广告未标明来源或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
县工商 质监局 |
14 |
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
县工商 质监局 |
15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县国土局 |
16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县国土局 |
17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地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县国土局 |
18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国土局 |
19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处理 |
其他权力 |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县司法局 |
序号 |
县政府增加的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20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县文旅 中心 |
21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县文旅 中心 |
22 |
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初审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二十八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2〕42号);《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17〕63号)第二、八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70号)第九条 |
县中小 企业局 |
23 |
山西省小微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核拨初审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二十八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2〕42号);《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17〕63号)第二、八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70号)第九条 |
县中小 企业局 |
24 |
“3个1”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核拨初审 |
其他权力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 |
县中小 企业局 |
25 |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补贴资金核拨初审 |
其他权力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70号)第三条 |
县中小 企业局 |
26 |
因保护国家、地方重点保护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十、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序号 |
县政府增加的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
大项 |
子项 | ||||
27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以收容救护为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2.对违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
3.对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
4.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5.对未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利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6.对未取得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7.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8.对未附有许可证、批准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9.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10.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11.对未附有检疫证明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
12.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3.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4.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5.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16.对违法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