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3-20 15:44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8211/2020-00007 | 发布时间 | 2025-03-20 | ||
发布机构 | 闻喜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批准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第六条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需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