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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8 17:17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0〕36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56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先行完成县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湿地、森林、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摸清全县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建立涵盖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有关公共管制要求等内容的自然资源登记“一个簿”、产权管理“一张图”和登记信息“一张网”,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推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遵循统一确权登记、分级与属地登记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成果、保护生态功能完整性及分步推进全面覆盖原则。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县域内国家、省、市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省级)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大江大河、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域内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直有关单位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配合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由部、省、市委托我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省、市、县三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市级委托我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出台前,县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其中由县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属调查等登簿前的有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二)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全市已设立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共13处。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涉及省直国有林局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外,其他省级自然保护地和市、县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保护地所在地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林业部门配合登记。
县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其中,跨市域河流可以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指定市级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市级河长管理的河流由相应市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跨县域河流由市确权登记机构直接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县级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市级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均由流经县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
湖泊由县水务局管理,由湖泊所在地县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
河流的干流、支流,可以分别划定登记单元。河道上建设的水库和湖泊应与河流一并进行确权登记。河流干流与支流、支流与支流的交界处,宜以高一级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将交界处划入高一级水流登记单元。
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县确权登记机构要会同县水务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以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水工程管理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森林确权登记。除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森林资源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外,市、县属部门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由市、县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有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外,按照储量评审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除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外,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地市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地县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以油气田划分登记单元。若矿业权整合包含或跨越多个矿区的,以矿业权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的边界,以现有的储量登记库及储量统计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确定。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机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立足保护自然资源产权、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需要,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机制。自然资源登记簿和登记资料由具体负责的登记机构管理,登记资料包括:自然资源登记簿的登记结果,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来源材料、有关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登记原始资料。自然资源登记簿和附图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登记机构应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自然资源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确保电子数据安全。
县自然资源登记机构统一使用由自然资源部开发的国家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权属清晰,涵盖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公共管制要求,集图、表、数于一体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县登记机构要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并及时向国家登记机构汇交,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应关联不动产登记、公共管制及其他特殊保护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与水利、林草、生态环境、财税等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三、工作安排
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1年5月底前,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培训学习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要求,完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工作。
(二)2021年6月—2023年底,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工作方案,县确权登记机构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县辖区内首次登记的具体安排为:
1.涑水河属于市管河流,全长200.55km,流域面积5774km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河县确权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2.其它河流基本数据以2020年12月底实际的划界成果为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域自然资源所在县确权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三)2023年以后,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启动并加快推进全县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同配合,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协助部、省、市、县做好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各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涉及的发布通告公告、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涉及航空摄影、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工作底图、登记单元划分、权籍调查、界桩制作与埋设、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政府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有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健全协调机制
要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会商、信息报送、督导检查等制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主动认领工作,及时主动提供已有资料,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资料进行确权登记,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强化宣传监督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开展经验交流,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3.闻喜县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
附件1
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阿俭 副县长
副组长:安泽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祥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翟东旭 县财政局局长
张水忠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局长
王红卫 县水务局局长
张安红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刘正岩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邢朴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和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姜 虹 县自然资源局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陈晓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曹 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祥民同志(兼任)。
一、主要职责
全面指导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研究决定政策措施和重大事宜,指导督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讨论审议重点区域确权登记成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及时落实县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照《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制定配套政策,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县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调整,由继任者接替,此项工作结束后,县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2
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责 任 分 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将成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专家组,开展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齐心协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效、有序、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分工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县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黄河、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工作推进,进行工作调度。及时向省、市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会同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督导调研,指导督促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负责《闻喜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编制,会同县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县水务局制定县级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审核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工作计划,指导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当地群众积极配合确权登记工作。
(六)严格落实部、省、市制定的技术方案等有关技术标准,组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专家组开展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咨询服务。
(七)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八)负责确权登记机构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九)负责对县级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形成的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等所有资料和电子介质的安全管理、永久保存和异地备份。
(十)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数据,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等有关资料。
二、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
(一)负责提供水功能区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成果等有关资料。
(二)参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县水务局
(一)负责完成并提供全县河流、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水域岸线划界成果;河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成果;河长制成果等有关资料。
(二)参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与自然资源部门及水流资源所在地乡镇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协助当地乡镇政府解决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水等矛盾和纠纷。
五、县林业局
(一)负责完成并提供全县林地、草地成果等有关资料。
(二)参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积极协助当地乡镇政府解决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林、草等矛盾和纠纷。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作为辖区确权登记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4年工作计划以及分年度、分区域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当地群众积极配合确权登记工作。
(四)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调处解决区域内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权属争议以及其他矛盾纠纷。
附件3
闻喜县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登记类型包括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
一、首次登记程序
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登记单元内全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首次登记应当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主要有前期准备工作、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等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选择技术作业单位,收集整理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源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已有成果资料,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制作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等。
(二)通告
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自然资源类型、范围;需要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有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三)权籍调查
登记机构会同水务(利)、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不动产登记成果,获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和质量等基础信息,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绘制自然资源权籍图和自然资源登记薄附图,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部、省、市三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调查确权、界线核实、争议调处、成果确认等各项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测绘,采用“内业分析为主,实地补充调查为辅”的方式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必要时可设立明显界标。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工作底图标示的土地所有权界线进行图上核实,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中已经指界确认的,不需要重复指界;对于有异议的权属界线,要组织人员开展实地补充调查,涉及权属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登记簿予以明确记载。
(四)审核
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和有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会同各成员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单元的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材料和权籍调查成果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等。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予以完善。
(五)公告
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县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登簿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明确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和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联。登记机构可以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自然资源的类型、范围和权属边界等自然资源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对自然资源登记薄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对于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以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为依据,依职权开展变更登记。
对于自然资源的登记单元边界、权属边界、权利主体和内容等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持有关资料及时嘱托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对于自然资源登记薄记载事项存在错误的,登记机构可以依照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更正登记,也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