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8 09:29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8211/2022-00193 | 发布时间 | 2022-04-08 | ||
发布机构 | 闻喜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闻政办发〔2022〕18号 | ||
主题词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 | 闻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闻喜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闻喜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闻喜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闻喜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因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到期贷款和续贷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闻喜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经济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 转贷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互利共赢”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转贷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转贷资金来源,由县政府财政出资2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
第五条 授权闻喜县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担保公司”)作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按市场化运作,专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单独设立台账核算转贷资金业务。同时,转贷业务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依法纳税,并无税款拖欠;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小于70%;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且无正在进行的以其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诉讼;
(五)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七条 转贷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归还银行转贷续贷借款借据余额,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明信担保公司仅与县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营,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坚持“随用随还、快速周转、有偿使用、差别对待”的原则。
“随用随还、快速周转”。应急转贷资金主要服务对象为已经进入商业银行转贷、续贷审批流程的企业客户,且客户信用等级良好、申请转贷、续贷通过率高、审批流程用时较短,借用资金归还贷款后很快即可归还,使用灵活、周转迅速。企业和银行要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及时掌握贷款审批进程和时限,据此向明信担保公司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有偿使用、差别对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使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使用费的计算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使用期限在5天(含)以内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使用期限在6天以上的,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第十条 企业可以多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但必须一笔一清,不能连续使用,再次向明信担保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时,原有借款和使用费必须全部清偿。
第十一条 转贷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补充到应急转贷资金,滚动循环使用。
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近,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明信担保公司提出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填写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明信担保公司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安排人员对企业经营情况实地考察,调查人员写出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借款的初步意见,经明信担保公司集体审议后报闻喜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明信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应急资金使用协议后,向县财政局和县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县财政局和县金融服务中心无异议后,明信担保公司方可向申请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将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的企业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续贷银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续贷承诺书: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续贷申请审批通过后,负责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并督促企业及时将专用账户资金归还明信担保公司借款。如企业续贷申请未获批准,明信担保公司用于偿还企业借款垫付的转贷资金由银行负责落实偿还。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转贷资金业务,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会商明信担保公司负责转贷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人行闻喜支行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三方协议的制定,运城银保监分局闻喜监管组负责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转贷续贷资金到位后,贷款银行负责将资金及时划转至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督促、跟踪企业归还。贷款银行未能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明信担保公司的,贷款银行应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转贷资金的管理,成立闻喜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工科局、县审计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人行闻喜支行、运城银保监分局闻喜监管组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二十二条 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经县政府同意,取消该贷款银行享受的县政府优惠政策。同时,县财政局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应急转贷业务中,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涉嫌刑事犯罪,将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根据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经县领导小组讨论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返还县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工作中根据遇到的实际问题或上级政策调整,再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