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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闻喜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7 09:28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8211/2022-00442 发布时间 2022-09-27
发布机构 闻喜县人民政府 文号 闻政发〔2022〕20号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体裁 闻政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闻喜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闻喜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闻喜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晋农建发〔2020〕6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建发〔2020〕256号)有关规定,特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部门为承担过、实施过农田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

  (一)县农业农村局(包括原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

  (二)县水务局实施的农田水利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等。

  (三)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等。

  第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基本项目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督促管护主体完成运营管护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指标向乡镇拨付管护资金。

  第七条  项目区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检查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的落实和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区乡镇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完成移交工作。接收单位是项目的管护主体,负有直接管护责任。

  第九条  具体管护主体: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二)受益范围已明确归属农户自用的项目工程(如进地管、入户管、配套设施设备等),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如村路、村路过路涵、田间道路、生产路、排灌沟渠等、机井、桥涵闸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任受益范围的农户等进行管护。

  (四)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生产路等以及项目区的标示牌、宣传牌、标识等由乡镇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或协助所在区域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五)输配电工程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六)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十条  管护主体的职责:

  (一)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二)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年修是每年进行的、对日常养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三)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四)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县级主管部门、项目区所在乡镇及村级组织的管理监督。

第四章 管护范围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所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主管部门及时向建后管护主体进行移交,并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

  (一)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灌溉和排水工程: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路(机耕路)和生产路。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装置。

  (六)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农田建设工程中的各种标牌、标志等。

第五章 管护程序

  第十三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制定管护方案。管护方案包括管护目的、原则、依据、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管护主体的选择、资金的落实、管护的要求等。

  (二)确定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确定项目建后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渠道包括项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列支、管护主体自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四)签订管护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与建后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协议中需说明管护内容和范围、管护资金渠道、管护时间、管护责任和义务等。

  (五)专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专门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设备的专项检查和建后管护资金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 管护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标准:

  (一)田间道路。路面平整无坑凹,小坑小洞及时修补,道路边沟无杂草、树枝等堆积,对在路面及边沟内焚烧秸秆、树枝者以及随意取土者,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村委会。保持道路畅通,路牌标志完好无损。

  (二)防护林及苗木。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倾斜扶正,管护期内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三)水利工程。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管道泵、井房、泵房、输水管道、出水口、消力池、蓄水池等设施完好无损,保证正常运行。定期清除路边、蓄水池四周杂草,保护蓄水池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蓄水池安全使用。

  (四)其他设备。日常对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杀虫灯、虫情测报仪、墒情监测等专用设备的运行进行观察记载,如发现运行异常,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七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村集体经济收益、设施设备的运营收益等。

  项目有效期内,县财政每年按照5元/亩的标准,每年列入预算,由乡镇统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不足部分由管护主体自筹。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一)由管护主体筹集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由财政列支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日常维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毁坏修复及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毁修复。

  (二)管护主体筹集的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负责管护使用,财政列支的管护经费使用,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列支。

  (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巡查和回访制度,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县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文件:闻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闻喜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