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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6:47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8211/2022-00527 发布时间 2022-12-12
发布机构 闻喜县人民政府 文号 闻政办发〔2022〕58号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体裁 闻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效防止农用地非农化,促进我县农业、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42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各类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农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节约资源、集约用地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种植规模1000亩以下的,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以上的,控制在10亩以内。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有供暖需求的可适当增加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但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设施农业项目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禁养区划定区域。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原则。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无法避免确需占用的,按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必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以“进一出一”“先进后出”的原则,通过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属地管理原则。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乡镇政府备案后报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待完成上图入库程序后即可获得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限到期继续使用的, 需重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到期后不再继续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恢复原用途,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是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核程序

  (一)用地选址

  各乡镇政府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提高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效率。

  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与经营者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及本通知进行选址,选址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禁养区划定区域,依法、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和范围。

  (二)用地协议及建设方案

  用地协议内容包括:经营者与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位置、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其中,乡村集体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权的土地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经营者应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用地协议中应体现“当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需征收土地时,涉及到设施农业用地的经营者应做到无条件退出,地面附着物按照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的建设成本价进行补偿”内容。

  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拟定的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签订正式用地协议,经营者或农村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

  (三)土地复垦方案及复垦费用

  为切实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资源管理秩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乡镇政府应督促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的“谁破坏、谁复垦”原则,经营者应将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至乡镇农经专门账户中,由乡镇政府监管。项目占地10亩以上(含10亩)的经营者,在开工建设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

  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标准预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有关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结束后一年内对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自行复垦后可向乡镇政府提交退还土地复垦费用的申请,由乡镇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人到现场实地查勘、充分论证,对复垦后符合耕种条件且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将复垦费用退还经营者;对逾期不复垦的,由乡镇政府在一年内利用经营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后,乡镇政府应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备案情况汇交

  乡镇政府自备案日起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汇总并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程序上图入库。

  为避免经营者超占违占,由乡镇政府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放线,县自然资源局现场监督指导。

  五、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是本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乡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履行引导、服务、备案职责,规范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检查。

  (一)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管职责

  1.各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监督经营者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建设和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2.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乡镇汇交资料后应及时进行上图入库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中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使用年限。

  (二)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执法力度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完成后,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半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备案手续自动作废。

  各乡镇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设施农业用地加强巡查和监管,对改变用途、性质、规模以及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