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2 09:07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8211/2023-00232 | 发布时间 | 2023-09-12 | ||
发布机构 | 闻喜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闻政办发〔2023〕31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闻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闻喜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督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为基层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集中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督办发〔2023〕1号)和运城市委《运城市开展为基层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安排》文件精神,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2〕53号)公布的闻喜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调整:
(一)减少两项执法事项。《闻喜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3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收回生态环境部门,第31项“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收回县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以上两项职权乡镇政府不再行使。
(二)调整三项职权名称和职权依据。《闻喜县乡(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5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职权依据变更为:《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闻喜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25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闻喜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26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
现将调整后的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闻喜县乡(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闻喜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