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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闻政办发〔2019〕4号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状态] :长期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闻政办发〔2019〕4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闻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闻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监督,以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促进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提高投资绩效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监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使用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

  (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融资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适用《闻喜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超过100万元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经审计后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须经过财政评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