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2 16:53 来源: 闻喜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8211/2024-00489 | 发布时间 | 2024-09-12 | ||
发布机构 | 闻喜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闻政办发〔2024〕24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闻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闻喜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运城市司法局、中共运城市委社会工作部、中共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运城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评估的通知》(运司发〔2024〕9号)和《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闻喜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闻政办发〔2024〕3号)要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对《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公布的闻喜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法事项调整
(一)《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18项“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第24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第25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第44项“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因法律法规修改,删除此4项赋权执法事项。
(二)《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30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因改革试点的要求,删除此项赋权执法事项。
(三)《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34项“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第40项“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第43项“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因专业性强等原因,此3项赋权执法事项收回原执法部门,乡镇政府不再承接办理。
(四)《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8项“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是针对县城划定的禁燃区,除桐城镇以外,其他乡镇不行使此项职权。
(五)《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10项“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第11项“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在桐城镇、东镇、河底镇、礼元镇和畖底镇辖区内有住宅小区需行使以上职权,其他乡镇不行使以上2项职权。
二、关于职权依据调整
(一)《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法定行政执法事项第2项“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职权依据修改为《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二)《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5项“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三)《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中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第39项“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县直有关执法单位和各乡镇要按照调整后的执法事项,编制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实施。《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闻政办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闻喜县乡(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2.闻喜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