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主要包括资金奖励和精神鼓励两种。为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资金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二)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三)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5%奖励。
(四)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
(五)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六)引进买断我县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奖励。
(七)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八)引进无偿资金(含援助和捐款,不含政府行为拨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下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0.5%奖励(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有该项资金职能的)。
二、奖金兑现
(十)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奖金由受益财政部门承担。
(十一)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
(十二)奖金兑现。引进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在一年之内兑现。其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年度或完成的单项工程兑现。
(十三)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十四)奖金由县财政支付的,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用资单位支付的,持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办理。
三、精神鼓励
(十五)精神鼓励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四、其他
(十六)县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引进的境外项目和资金。
(十八)招商引资认定按《闻喜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十九)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二十)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闻喜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
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资认定界定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二、引资认定的证明材料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提报捐资证明、银行进帐单等证明材料。
(二)引进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购买企业产权及增资扩股的投资,需提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资产评估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价值鉴定报告等,下同)。
(三)投资者以实物形式投资的,提报合同书、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三、引资认定的组织和程序
(一)认定组织
全县招商引资认定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对乡(镇)、县直各单位引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认定工作包括引进项目、资金、享受优惠政策、引荐人及奖励标准的认定。
(二)认定程序
被认定单位按照认定要求,对引进的资金、项目进行申报,备齐有关资料,建立项目档案,报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审查档案材料和实地核对等方式进行。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并出具《招商引资确认书》。
(三)引荐人的认定
引荐人分为独立引荐人和非独立引荐人。独立引荐人是指不承担招商引资工作且独立完成引荐项目或资金的人员。非独立引荐人是由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共同完成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其中,第一引荐人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本县进行考察的单位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确认。第二引荐人是指本县承担招商引资工作,通过第一引荐人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引荐人的资格由第一引荐人确认。引荐人对引进的资金、项目须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填报《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并提报如下材料:1、引进投资项目证明。按投资类别不同,提报相关的认定材料。2、外来投资者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3、引荐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引荐人奖励资金分配认定
对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资金、项目,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闻喜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计算对引荐人的奖励金额,由引荐人填报《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批准。
1、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作为第一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单位领取奖金并由单位视其工作人员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2、单位及工作人员作为第二引荐人通过第一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单位领取奖金,扣除接待等有关费用后,由单位按约定分配比例转交第一引荐人应得部分,其余部分由单位按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3、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但由单位负责接待并提供落实服务的,由个人领取奖金,并向单位缴回开支的相关费用。
4、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或独立引荐人引进资金、项目,由个人负责接待并提供落实服务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
四、认定工作纪律
(一)对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引荐单位及引荐人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如实提报与认定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认定有关的资料,影响招商引资认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套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造成引荐人套取招商引资奖励,企业套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造成损失的,追回对引荐人的奖励,收回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并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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